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市司法局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 |
行政给付 |
经济困难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
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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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司法局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行政许可 |
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只能在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证明材料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法律职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只能在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不得同时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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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司法局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
行政许可 |
内地律师事务所成立满3年的证明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一)成立满3年; (二)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
司法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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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司法局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
行政许可 |
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前2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证明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一)成立满3年; (二)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
司法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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